沈阳市异地生育如何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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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沈阳市异地生育如何办理?

    (一)办理异地就医
    长期在外地工作、探亲等外出参保人员,需到本市行政区域外的医疗机构就医或生育的应先到市医保中心办理转往外地生育的审批手续。否则,生育保险基金不予支付生育生活津贴和生育医疗费补贴。
    1.办理时间:参保单位的经办人员持相关资料于每月的1-20日到生育保险处办理异地就医审批手续。
    2.携带资料:具体见《办理异地就医申请所需材料》。
    (二)申请异地就医的医疗费补贴及生育生活津贴
    1.申请时间:参保单位的经办人员在参保职工分娩、流产、引产、计划生育手术(只限医疗费)后3个月内持相关资料于每月的1-20日到生育保险处对发生的医疗费进行审核。
    2.携带资料:
    ①《医疗保险就医手册》、IC卡、医疗费收据、医疗费用明细原件;
    ②《身份证》、《结婚证》的原件及复印件;
    ③《门诊(急诊)病历》、《病历首页》、《入院记录》、《医嘱单》、《手术或分娩记录单》、《出院小结》复印件,医疗机构需加盖证明印记(如:病案复印专用章);
    ④《参保单位账号表》、《异地生育申请表》、《申领表》。
    妊娠分娩的另需携带:《出生医学证明》、《一(或二、多)孩生育登记单》、自愿办理的《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原件及复印件。
    流产、引产或计划生育手术的另需携带:《计划生育手术证明》或《批准终止中期以上妊娠证明》复印件。
    (三)申请异地就医医疗费补贴的收据及明细要求。
    1.住院收费专用收据原件,并加盖就医医院住院收讫章。此收据需有所在地财政部门票据专用章。各项费用应清晰、准确。
    2.医疗费用明细单、日清单或处方明细。
    (1)明细及日清单要列出费用名称、费用数量、费用单价、费用金额。费用总金额必须与收据总额一致。
    (2)处方需字迹工整,书写规范,每种药品标注单价、数量及金额,要求每张处方各种药品金额之和与该处方合计金额相符;所有处方药品金额与收据上所对应的药费(西药费、中成药费等)相符。
    (3)商品名的药品需标注该药品的通用名,每种药品要标注剂型(针剂、片剂、颗粒剂等)
    (4)医疗费用明细单需加盖就医医院住院收讫章,处方明细需加盖医师章。
    3.因分娩或手术引起的严重合并症或并发症,患者必须要求医院自婴儿出生后转入病房或手术结束后转入病房开始,重新办理住院。将生育的医疗费用和治疗其合并症、并发症医疗费用分别开具两张收据,否则,生育保险基金与医疗保险基金无法支付。
    备注:
    (1)以上材料缺一不可,不按要求提供将无法结算医疗费用。所有复印件要求用B5纸。
    (2)医保中心对患者医疗费用结算后,上述材料将归档保存,概不返还并不与外借。
    (3)下表为异地生育申请表(请到下载中心下载)
    备注:
    1.办理异地就医人员不代表已办理异地生育。
    2.办理一次异地生育只能生育一次,如生育第二胎或是进行人工流产等手术需再次办理异地生育。
    办理异地生育所需资料
    为规范生育保险异地就医的办理程序,根据沈劳社发〔2005〕55号文件的精神,现将办理异地就医所需提供的资料通知如下:
    一、参保人员办理异地就医应提供的资料:
    ①单位出具的《异地就医证明》、
    ②《沈阳市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异地生育申请表》、
    ③《沈阳市城镇职工医疗保险IC卡》、
    ④《就医手册》、
    ⑤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一孩生育登记单》或《二、多孩生育登记单》原件及复印件、
    ⑥引产、流产或计划生育手术的还应提供相关部门出具的《批准终止中期以上妊娠证明》或《计划生育手术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二、长期在外地(派出机构)工作的参保人员,在单位出具的《异地就医证明》上另需加盖派出机构公章。
    三、探亲(夫妻两地分居)的外出参保人员另需提供相应资料
    1、另需提供的资料:①配偶工作单位开具的《两地分居证明》、②《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③《户口簿》原件及配偶本人页复印件、④《房产证》复印件。
    其它情况需提供的资料:①配偶无工作单位的需提供《社区证明》、②配偶户口与居住地不符的需提供居住地的《居住证》、③在亲属家居住需提供《房产证》复印件及《社区证明》(配偶户口在居住的亲属家不需提供《社区证明》)、④租房居住的需提供《房屋租赁协议》及《社区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2、配偶为现役军人的需提供军队政治部开具的《两地分居证明》及《军官证》原件及复印件。
    注:1、上述证明资料需加盖出具证明单位的公章
    2、每月20日前去医保中心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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