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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直新设立单位办理公积金缴存登记、账户设立所需材料及相关手续

时间:2013/9/17 浏览次数:4093次
依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十四条:“新设立的单位应当自设立之日起30日内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的规定,请新设立的单位持以下材料,在限期内到省直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及设立账户等相关手续。
1、新设立行政、事业单位或社团的成立批文(辽宁省机构编制委员会或省民政厅)原件及加盖公章的复印件;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税务登记副本》原件及加盖公章的复印件;
3.《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原件及加盖公章的复印件;
4、《开户许可证》(人民银行批准的基本存款账户)原件及加盖公章的复印件;
5、单位法人及授权经办人员身份证复印件各2份(加盖公章);
6、单位介绍信。
相关表格及填表说明请到辽宁省省直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官方网站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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