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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镇居民参保政策解答

时间:2016/5/20 浏览次数:4743次

1、沈阳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范围是什么?

1.本市城镇户籍的学龄前儿童、出生三个月之内的婴儿、母体妊娠28周以上未出生的“准新生儿”及未满18周岁的非在校城镇居民;
2.本市城镇户籍符合我市灵活就业人员身份的居民;
3.本市范围内的全日制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职业高中、普通高中、初中、小学在校学生;
4.驻沈各类全日制高校的全日制本专科生、研究生;
5.2008年年底前,已经认定的国有和集体破产、困难企业的在职职工;
6.本市城镇户籍,已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且未参加医疗保险的非从业老年居民;
7.外地户籍来沈务工的灵活就业人员和打零工的农民工;
8.已参加我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的进城务工农民工的非在校未成年子女。
注:1.外地户籍老年人不在我市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范围之内。
2.当年参加新农合的参保人员不允许重复参加我市居民医疗保险。符合我市城镇居民参保条件的新农合参保人员,应持当年的新农合参保证明于9-11月份参加下一年度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2、新生儿及准新生儿如何办理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业务?
具有本市城镇户籍、符合城镇居民参保条件的新生儿及准新生儿,在我市生育定点医疗机构、户籍所在地或常年居住地社区办理参保手续。
母亲怀孕28周后持《孕妇保健手册》、母亲的《户口簿》、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到生育定点医疗机构或社区为准新生儿办理参保手续。
出生三个月内的新生儿持新生儿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到社区办理参保手续。
以准新生儿身份办理参保的未成年人,在下一年度办理续保手续时,必须提供孩子的出生证明及《户口簿》的原件及复印件办理个人信息变更业务。
3、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办理时间是?
(1)大、中、小学校每年9月至11月办理;
(2)28周以上准新生儿及新生儿1-11月全月、12月1-15日办理;其中9-11月份办理本年度参保业务的28周以上准新生儿及新生儿须同时缴纳下一年度的医疗保险费;
(3)其他城镇居民可在每年1-11月份,每月20日前到所在社区或区、县(市)民政部门按月办理当年参保业务;每年9-11月办理下一年度参保业务;其中9-11月份办理本年度参保业务人员须同时缴纳下一年度的医疗保险费。
注:法定节假日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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